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一期
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关于任命梅州市梅江区各镇和金山街道森林防火责任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1〕2号)……………………………………………………3
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梅区府〔2011〕4号)……………………………………………………4
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梅区府〔2011〕6号)……………………………………………………9
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及房屋
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1〕7号)…………………………10
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的通知(梅区府〔2011〕8号)…………………………………………31
关于严禁在梅江区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的通告
(梅区府〔2011〕9号)…………………………………………………34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梅区府〔2011〕12号)…………………………………………………35
印发梅州市梅江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1〕13号)…………………………………………………48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梅区办[2011]9号)……………………………………63
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证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区办[2011]31号)………………………73
关于任命梅州市梅江区各镇
和金山街道森林防火责任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刘冠松同志为长沙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黄钢宏同志为第二责任人;
熊伟昌同志为三角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古继旋同志为第二责任人;
梁福昌同志为城北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田伟东同志为第二责任人;
周章勇同志为金山街道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叶国铭同志为第二责任人;
森林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及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
二、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加强森林防火、扑火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防火、扑火装备、设施。
四、一旦发生山火,及时、严密组织指挥扑救,把山火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梅区府〔20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梅市府[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原产地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一个地区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宝贵文化遗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的产品。梅州具有悠久的人文历史,独特的生态环境,优越的气候条件,生长和孕育着许多具有独特地理特征的产品。全面推进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保护文化和自然资源,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与国际接轨,提高名优特产品的相关生产加工业及农业的生产组织化程度,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手段,以发展名优特色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促进百姓增收、产业增效,推动我市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双转移”、“双提升”为契机,坚持实施绿色的经济崛起发展战略,走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与农(林)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申报工作与其他科技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建立健全“专业协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在加强对我市现有地理标志产品(梅州金柚、平远脐橙)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力度,对大埔西岩乌龙茶、梅州山茶油、马图绿茶、米香型白酒、客家娘酒、盐焗鸡等具有发展前景的名优特产品,作为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对象进行重点突破,加大培育力度,到2015年力争实现5种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报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将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日常工作,成员由市直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要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监督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保护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广泛搜集相关资料,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的资源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对特色产品的历史渊源、特征特性、传统的特殊工艺生产技术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对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范围进行监控;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落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申报工作经费,每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经费不低于15万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覆盖全市行政区域的,申报经费由市级财政拨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覆盖县级行政区域的,申报经费由县级财政拨给。
(二)质监、检验检疫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合理确定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种、范围,及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条件评价,认真做好申报前期的资源调研工作。加快对特色产品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建立健全特色产品标准体系。鼓励相关生产加工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科学组织生产,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三)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农(林)产品行业协会、农(林)技术推广机构,引导农(林)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培育和生产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生产经营农业类地理标志产品。负责本行业特色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前期基础性工作。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组织酒类行业协会和工业类其他协会,做好行业特色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引导生产者严格执行其工艺要求,按标准、工艺规范组织生产,认真挖掘和培育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工业类地理标志产品,提升企业自主实力和竞争力。
(五)工商部门依据职能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市场进行监控,加大对本市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信誉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质监、农业、林业等部门应积极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标准化是规范农业生产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是做好农业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基础。要根据本地资源特点,突出特色,有选择地创建一批特色农产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提升特色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切实做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带动作用,抓特色产品培育,典型引路,推动农业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七)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生产技术工艺,严格执行其工艺要求,同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积极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充分发挥公司在标准化推广中的主导作用。
(八)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职能,增强工作效果。要对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名、优、特产品进行梳理,筛选排队,对已形成一定规模、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的名、优、特产品要尽快动员,及早做好相关申报准备工作。对市场占有率大,已经或者有望销往国外的名、优、特产品,要积极帮助指导进行申报。
三、实施品牌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加强品牌战略,打造梅州名优产品品牌,加大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销售企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已确定的培育品牌,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重点支持。按照产品的不同特性,划定保护区域,在区域范围内实行统一品牌。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占领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品牌形成后,对整体品牌资源作有效的整合设计,策划完整的品牌背景故事、品牌形象推广手册、品牌形象综合网站等资源,全方位塑造品牌形象,使得品牌形象更加规范、统一。
四、抓好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信息平台,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打响品牌,为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打下坚实基础。对于申报成功的地理标志产品,要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力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的发展实力,不断提升本市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争取广大百姓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五、建立奖励机制,推动工作持续开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将对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成功的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凡符合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经保护办审查同意,由省质监局初审后报国家总局审查批准后,给予该企业补助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费用1万元,由当地财政列支。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的开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梅区府〔20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梅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大高速公路建设(梅江区段)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用途:梅大高速公路建设。
二、征收范围:梅江区三角镇湾下、上坪、龙上、泮坑4个村位于或涉及梅大高速建设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51座房屋(具体以征地放线界址为准)。
三、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采用货币安置补偿方式。为使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后的居住条件得到保证,被拆迁人在实行货币补偿后符合认购回迁房条件的,可以按回迁办法认购安置回迁房。
五、征收实施期限:
六、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凡因上述活动新增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价值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征收决定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梅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
征地补偿标准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1〕7号
城北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是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区建设项目用地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粤府办[2006]6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征收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反映。
一、凡国家、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均应服从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二、被征收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经实地丈量和清点后,按规定实行一次性有偿征收。
三、下列项目一律不予补偿:
(一)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及进行抢建、抢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凡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征用土地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以确保建设施工的顺利进行。房屋拆迁后,安置要依据《梅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梅州市城市规划》,做好统一规划,落实好安置,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五、各级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属个人部分可归个人,属集体部分的归集体。征收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各级不得截留、挪用,财务必须逐级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我区各有关单位广大干部应积极主动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煽动群众滋事、哄闹和进行干扰、阻挠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为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3、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附件1: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项 目 |
水田 |
旱地 |
菜地 |
鱼塘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1401.51 |
1326.04 |
6014 |
6055.62 |
|
|
| |
土 地 补偿费 |
补偿 倍数 |
10 |
8 |
8 |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
|
|
|
补偿 金额 |
14015.1 |
10608.32 |
48112 |
16818.12 |
|
|
| |
安 置 补助费 |
补偿 倍数 |
20 |
20 |
6 |
按鱼塘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
|
|
|
补偿 金额 |
28030.2 |
26520.8 |
36084 |
30278.1 |
|
|
| |
青苗补偿费 |
637.5 |
663 |
1503.5 |
|
|
|
| |
小计 |
42682.8 |
37792.12 |
85699.5 |
47096.22 |
|
|
| |
征地补偿标准 |
43000 |
38000 |
85700 |
47100 |
27000 |
12400 |
38000 | |
备 注 |
|
|
应与政府蔬菜办签订合同 |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
|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参照旱地补偿标准 |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空闲公共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按水田的土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标准另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青苗属短期作物,青苗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其中水田630元/亩、旱地650元/亩、菜地1500元/亩。如果在耕地上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在实施征地补偿时,应按多年生作物的种植面积,扣减短期作物补偿款。
(二)多年生作物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的补偿,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蔬菜基地内间种的果木,不另行补偿。
(四)连片果、木苗圃6000—10000元/亩、花圃(场)的搬迁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20000元/亩。
(五)未成片(少量间种)种植果木的水田、旱地给予5000元/亩补偿。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的,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元/亩,且蓄水深度不小于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元/亩,挖莲藕塘人工补助费1000—1500元/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丢荒的山坡旱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30%计算补偿。
(四)征收山坡园地的补偿按园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
(五)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坟墓补偿标准,见附表《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六)蔬菜基地是指与蔬菜办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的菜地,合同必须明确地点,四址清楚,面积准确。
(七)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发展用地,按征收土地各地类标准的总面积的13%折算货币补偿(征收林地每亩折算货币为20万元;征收其他类型土地每亩折算货币为28万元)。
(八)林(山)地植被补偿
1、成林的林木由林权所有权人办理林木许可砍伐后自行砍伐;
2、幼林抚育金补偿3000元/亩。
(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实施征地时,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追加的经济投入不予补偿。
六、征收土地规定
(一)凡现场与土地所有权人代表确认的土地界址和签认的土地,及丈量、清点、登记、签认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户主必须在七个工作日时限内向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现场复核,逾期视作当事人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无异议。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青苗)补偿登记以户为单位,按实地清点结果登记,登记结果以补偿登记表形式由参加登记各方签字确认。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青苗)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会同镇(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丈量、清点,对照补偿标准进行核实,并由公证处对补偿登记表予以公证确认。
七、相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表一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序 号 |
果木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按面积补偿 (元/亩) |
按棵补偿 (元/棵) | ||||
1 |
大荔枝 |
30000—45000 |
1000—1500 |
主杆直径 | |
2 |
中荔枝 |
15000—30000 |
500—1000 |
主杆直径20— | |
3 |
小荔枝 |
6000—15000 |
200—500 |
主杆直径10— | |
1500—6000 |
50—200 |
主杆直径 | |||
4 |
幼荔枝 |
600—1500 |
10—2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5 |
特大龙眼 |
|
3000—4000 |
主杆直径 | |
6 |
大龙眼 |
30000—60000 |
1000—2000 |
主杆直径25— | |
7 |
中龙眼 |
15000—30000 |
500—1000 |
主杆直径15— | |
8 |
小龙眼 |
6000—15000 |
200—500 |
主杆直径10— | |
1500—6000 |
50—200 |
主杆直径5— | |||
9 |
幼龙眼 |
600—1500 |
20—50 |
主杆直径 | |
10—2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0 |
大柚树 |
12000—15000 |
400—500 |
主杆直径 | |
11 |
中柚树 |
9000—12000 |
300—400 |
主杆直径20— | |
6000—9000 |
200—300 |
主杆直径15— | |||
12 |
小柚树 |
3000—6000 |
100—200 |
主杆直径10— | |
50—100 |
主杆直径5— | ||||
13 |
幼柚树 |
600—1500 |
20—50 |
主杆直径 | |
10—2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4 |
大黄皮、沙梨 |
12000—15000 |
400—500 |
主杆直径 | |
15 |
中黄皮、沙梨 |
9000—12000 |
300—400 |
主杆直径15— | |
16 |
小黄皮、沙梨 |
4500—9000 |
150—300 |
主杆直径10— | |
17 |
幼黄皮、沙梨 |
600—1000 |
10—2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8 |
大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400—500 |
主杆直径 | |
19 |
中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300—400 |
主杆直径15— | |
20 |
小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150—300 |
主杆直径 | |
21 |
幼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10—2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22 |
大柑桔 |
棵 |
180 |
树高 | |
23 |
中柑桔 |
棵 |
130 |
树高100— | |
24 |
小柑桔 |
棵 |
100 |
树高 | |
25 |
幼柑桔 |
棵 |
1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26 |
大枇杷 |
棵 |
200—300 |
主杆直径 | |
27 |
中枇杷 |
棵 |
100—200 |
主杆直径15— | |
28 |
小枇杷 |
棵 |
30—100 |
主杆直径 | |
29 |
幼枇杷 |
棵 |
8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0 |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
棵 |
200—300 |
主杆直径 | |
31 |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
棵 |
100—200 |
主杆直径12— | |
32 |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
棵 |
50—100 |
主杆直径8— | |
20—50 |
主杆直径 | ||||
33 |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
棵 |
8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4 |
大杨桃、橄榄 |
棵 |
600—1000 |
主杆直径 | |
35 |
中杨桃、橄榄 |
棵 |
300—600 |
主杆直径15— | |
36 |
小杨桃、橄榄 |
棵 |
100—300 |
主杆直径 | |
37 |
幼杨桃、橄榄 |
棵 |
10—2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8 |
蕉树 |
株 |
4—6 |
树高 | |
39 |
麻竹、苗竹(毛竹) |
条 |
4 |
竹高 | |
40 |
黄竹、泥竹、东竹 |
条 |
0.8—1.5 |
竹高 | |
41 |
大苦练树 |
棵 |
100—200 |
主杆直径 | |
42 |
中苦练树 |
棵 |
50—100 |
主杆直径8— | |
43 |
小苦练树 |
棵 |
20—50 |
主杆直径4— | |
44 |
大按树 |
棵 |
150—200 |
主杆直径 | |
45 |
中按树 |
棵 |
50—150 |
主杆直径8— | |
46 |
小按树 |
棵 |
5—20 |
主杆直径小于 | |
47 |
大桐子树 |
棵 |
80 |
主杆直径 | |
48 |
中桐子树 |
棵 |
40 |
主杆直径8— | |
49 |
小桐子树 |
棵 |
20 |
主杆直径 | |
50 |
大番石榴 |
棵 |
150—200 |
主杆直径 | |
51 |
中番石榴 |
棵 |
100—150 |
主杆直径8— | |
52 |
小番石榴 |
棵 |
20—50 |
主杆直径 |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原树木、竹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株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标准种植的,按其补偿标准依此类推。
表二
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 目 |
补偿标准 | ||||
1 |
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 |
全部砖墙 |
50—80元/平方米 | |||
部分砖墙 |
30—50元/平方米 | |||||
其他 |
10—30元/平方米 | |||||
2 |
三合土墙 |
25元/平方米 | ||||
3 |
鱼塘、果园周边范围的简易杂房(工具房) |
砖混 |
190—220元/平方米 | |||
砖瓦 |
120—190元/平方米 | |||||
其他(全部砖墙) |
50—120元/平方米 | |||||
4 |
竹篷 (或其他简易设施) |
20—40元/平方米 | ||||
5 |
砖墙 |
|
45元/平方米 | |||
|
60元/平方米 | |||||
|
75元/平方米 | |||||
6 |
石墙 |
140元/立方米 | ||||
7 |
乡、村水泥道路(10 |
60-80元/平方米 | ||||
8 |
水泥沙浆抹灰 |
15元/平方米 | ||||
9 |
简易普通水泥地板(路) |
35—45元/平方米 | ||||
10 |
沥青路面 |
35元/平方米 | ||||
11 |
石子灌浆路面 |
30元/平方米 | ||||
12 |
沙土路 |
10元/平方米 | ||||
13 |
石灰池 |
砖、石砌筑 |
20元/平方米 | |||
有石灰膏 |
30元/平方米 | |||||
14 |
沙场生产场地 |
7元/平方米(含运输费) | ||||
15 |
下水涵管 |
直径 |
25元/米 | |||
直径 |
35元/米 | |||||
直径 |
45元/米 | |||||
直径 |
55元/米 | |||||
直径 |
75元/米 | |||||
直径 |
100元/米 | |||||
直径 |
150元/米 | |||||
16 |
水泥桥 |
150元/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 | ||||
17 |
砖桥 |
100元/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 | ||||
18 |
简易水泥板桥 |
80元/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 | ||||
19 |
人行道板 |
60元/平方米 | ||||
20 |
水泥渠 |
100元/立方米 | ||||
21 |
片石护坡 |
100元/立方米 | ||||
22 |
混凝土蓄水池 |
100元/平方米 | ||||
23 |
标准垃圾池 |
100元/个 | ||||
24 |
农田小型灌溉涵闸 |
120元/平方米 | ||||
25 |
水泥下水道 |
50元/米 | ||||
26 |
铸铁自来水管 |
8寸 |
140元/米 | |||
6寸 |
110元/米 | |||||
4寸 |
80元/米 | |||||
3寸 |
60元/米 | |||||
2寸 |
50元/米 | |||||
1.5寸 |
45元/米 | |||||
27 |
镀锌自来水管 |
1寸 |
35元/米 | |||
0.6寸 |
30元/米 | |||||
0.4寸 |
25元/米 | |||||
28 |
配电柜 |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 ||||
29 |
方杆 |
100元/根 | ||||
30 |
电线杆 |
|
600元/根 | |||
|
400元/根 | |||||
|
200元/根 | |||||
31 |
动力线 |
50元/米 | ||||
32 |
照明线 |
2元/米 | ||||
33 |
路灯 |
50元/盏 | ||||
34 |
灯箱 |
50元/盏 | ||||
类 别 |
名 称 |
单位 |
规格 |
补偿值 | ||
化粪池 |
三级 |
套 |
|
500—800 | ||
粪湖 |
面积15㎡以上 |
元/个 |
大 |
250 | ||
面积6—15㎡ |
元/个 |
中 |
180 | |||
面积6㎡以下 |
元/个 |
小 |
120 | |||
其中地上有建筑物的根据其结构按标准给予补偿 | ||||||
沼气池 (套) |
容积 |
元/个 |
大 |
3000 | ||
容积 |
元/个 |
中 |
2000 | |||
容积 |
元/个 |
小 |
1500 | |||
水井 |
饮用水井 (村内集体使用) |
元/口 |
|
2000—4000 | ||
正在使用私人水井 |
元/口 |
|
800—1300 | |||
正在使用私人水井 (手摇井) |
元/口 |
|
150—300 | |||
灌溉或饮用机井 |
元/口 |
|
据实补偿 | |||
不使用及废弃的各类井 |
元/口 |
|
无偿清除 | |||
井 圈 |
元/口 |
|
250—500 | |||
注:以上清点、丈量、登记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应按实际现状实施补偿。
表三
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类别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值 | |
坟 墓 |
有石碑墓堂大于9尺灰坟 |
元/座 |
16000—18000 | |
有石碑墓堂7—9尺灰坟 |
元/座 |
14000—16000 | ||
有石碑墓堂小于7尺灰坟 |
元/座 |
12000—14000 | ||
无石碑灰坟 |
大 |
元/座 |
2500 | |
中 |
元/座 |
2000 | ||
小 |
元/座 |
1500 | ||
多碑坟,每碑增加 |
|
800 | ||
纪念碑 |
元/座 |
1500—2000 | ||
金箱头 |
元/座 |
300—500 | ||
金埕 |
元/只 |
200 |
附件2:
为保障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实行房屋产权置换详见《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二、实行货币补偿标准
(一)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930—980元/m2。
2、砖混结构:830—880元/m2。
3、瓦面老屋住宅、公共廊厅:430—480元/m2。
4、横屋内走道、花头屋内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
5、二棚(木质材料)最低净空低于
6、主屋旁边的杂房:砖混250—350元/m2;砖瓦150—250元/m2(土地无产权登记说明及土地用途无法确认的按零星用地标准补偿)。
7、主屋旁边简易临时搭建:50—60元/m2(土地按零星用地标准补偿)。
8、主屋围墙内及祖屋门坪、花头、天井按水泥地板:35—45元/m2。
9、祖屋花头内地面鹅卵石:50—60元/m2。
10、私房门楼(砖混):1000元/座(按附属结构标准补偿,特殊构筑、装修另行补偿)。
(二)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确定权属公证。
(三)住宅性质房屋私自改为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标准
1、205国道沿路边底层店铺建筑面积(含建筑占地)计算,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二层以上按住宅标准补偿。
2、在乡村道路边的住宅性质的房屋,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现为经营性用房的,只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按每户1500元补偿,房屋按住宅进行货币补偿。
(四)在建工程货币补偿标准
1、已批准建设二层以上的单层住宅,砖混结构按实际建筑面积增加20%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框架结构按实际建筑面积增加30%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增加部分建筑面积,不实行第八款所述奖励办法。
2、在建工程基础部分,正负零以下,按建筑占地面积330—350元/㎡补偿,其余按实补偿。
3、个人投入室外公共水沟,断面
4、天面钢筋混凝土浇筑的女儿墙按立面尺寸面积计算220—250元/㎡进行补偿,砖墙按表二《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未形成房屋的用地补偿标准
1、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个人自用住宅土地,未动工或在建中未形成房屋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占地,按梅州市地价评估中心评估进行补偿,划拨土地按868元/m2,出让土地按1020元/m2;建筑物依现状给予补偿。
2、
三、征收拆迁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在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零星土地、鱼塘、房屋间距用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按文件内的附表及规定进行补偿。
(二)被拆迁人货币补偿的房屋建筑占地按梅州市地价评估中心评估价进行补偿,划拨土地按868元/m2,出让土地按1020元/m2;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138元/m2进行补偿;主屋后面、外独立围墙内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已办土地使用证,未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成块土地、老祖屋内的天井、花头及废弃或已倒塌祖屋(必须有明确的墙基),按土地使用(证)面积×33.3%(利用率)计算建筑占地补偿,剩余土地按138元/㎡补偿;老祖屋门前的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按138元/㎡补偿,其余构筑设施按标准另行补偿。
(四)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市政工程设施(包括桥梁、下水道、污水处理、路灯等设施)和公共事业设施(包括城市给水工程、供电、煤气、电讯等设施)的迁移不属于此次征地拆迁补偿范围。
四、拆迁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拆迁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产权证明,向“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封闭和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
(三)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面积,瓦面老屋住宅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五、搬迁房租补助
(一)住宅搬迁补助标准
折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0元/㎡补助给被拆迁人作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租赁住宅、店铺的搬迁
被拆迁人租赁出去的住宅、店铺,由被拆迁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交付给拆迁人拆除。
六、对抢种、抢建、抢装修等行为不予补偿
(一)凡在该征地、拆迁房屋红线范围内,抢种、抢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土地使用性质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二)以谋取不当得利为目的,损害公共利益,明知该地段房屋需要拆迁,装修公司或个人与被拆迁人串通,进行抢种、抢装修,其抢种、抢装修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三)以谋取不当得利为目的,损害公共利益,不合常理的装修一律不给予补偿。
七、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应扣除办证费用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及1986年以前建造使用的房屋为证件齐全的房屋。
(二)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和准建手续两项其中一项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扣15元/㎡。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准建手续,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扣30元/㎡。
3、所扣钱额作为房屋应缴纳办理证件的费用。
八、奖励办法
(一)鼓励货币补偿的办法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框架结构房屋、砖混结构的房屋、瓦面老屋住宅、公共走廊(不含杂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400元作货币补偿奖励金。
(二)凡在
(三)凡在
(四)凡超出
(五)被拆迁人未到相关的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办理迁移、销户手续的,所欠费用应由被拆迁人支付,且除房屋内确定为搬迁补偿项目的,已补偿的房屋及房屋内外一切结构配套设施项目归政府所有,一律不准自行拆除,否则从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款、奖励款中扣除。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时间内交出房屋,并由拆迁人验收合格的,拆迁人按拆迁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奖励。
(六)虽按规定奖励时间签订协议但不按时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九、凡现场与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确认的数据,建筑结构等,一经签认房屋补偿协议书后,产权人如有异议,产权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复核,逾期视作产权人对签认的协议补偿无异议。
十、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房屋拆迁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1 |
铁防盗网 |
m2 |
45—50 |
|
2 |
不锈钢防盗网 |
m2 |
80—100 |
|
3 |
铝合金门窗 |
m2 |
180—200 |
|
4 |
塑钢门窗 |
m2 |
150—160 |
|
5 |
不锈钢门 |
m2 |
300—350 |
|
6 |
镀锌卷闸门 |
m2 |
80—130 |
|
7 |
彩钢、铝合金卷闸门 |
m2 |
130—150 |
|
8 |
豪华拉栅门 |
m2 |
150—180 |
|
9 |
一般铁门 |
m2 |
80—100 |
|
10 |
豪华铁门 |
m2 |
180—200 |
|
11 |
豪华铝合金门 |
m2 |
300—350 |
|
12 |
卫生间铝合金门 |
付 |
90—100 |
|
13 |
卫生间不锈钢门 |
付 |
300—400 |
|
14 |
卫生间塑料门 |
付 |
50—60 |
|
15 |
普通门套 |
付 |
250—300 |
|
16 |
一般门套 |
付 |
400—450 |
|
17 |
榉木门套 |
付 |
450—500 |
|
18 |
榉木门套(实心) |
付 |
550—600 |
|
19 |
纱门纱窗 |
付 |
50—60 |
|
20 |
石膏吊顶 |
m2 |
40—50 |
|
21 |
塑料板吊顶 |
m2 |
35—40 |
|
22 |
纤维、泡沫吊顶 |
m2 |
20—25 |
|
23 |
一般木质吊顶 |
m2 |
50—60 |
|
24 |
榉木吊顶 |
m2 |
60—80 |
|
25 |
瓷块墙裙 |
m2 |
35—45 |
|
26 |
木质墙裙 |
m2 |
50—60 |
|
27 |
多彩喷涂墙面 |
m2 |
10—15 |
|
28 |
墙纸 |
m2 |
10—20 |
|
29 |
刮光 |
m2 |
4—6 |
|
30 |
地板砖(一般) |
m2 |
30—40 |
|
31 |
地板砖(中档) |
m2 |
50—60 |
|
32 |
地板砖(高档) |
m2 |
100—110 |
|
33 |
花岗岩地板 |
m2 |
80—150 |
|
34 |
木地板(国产) |
m2 |
80—120 |
|
35 |
木地板(进口) |
m2 |
150—200 |
|
36 |
普通水磨地板 |
m2 |
30 |
|
37 |
彩磨地板 |
m2 |
50 |
|
38 |
铁、木楼梯扶手 |
m |
40—50 |
|
39 |
不锈钢楼梯扶手 |
m |
90—110 |
|
40 |
坐厕(一般) |
套 |
200—250 |
|
41 |
坐厕(中档) |
套 |
250—300 |
|
42 |
坐厕(高档) |
套 |
350—400 |
|
43 |
蹲厕(一般) |
套 |
100—150 |
|
44 |
蹲厕(中、高档) |
套 |
150—200 |
|
45 |
洗手盆(一般) |
套 |
60—80 |
|
46 |
洗手盆(中、高档) |
套 |
120—150 |
|
47 |
浴缸 |
套 |
300—500 |
|
48 |
水泥砖制炉灶设施 |
套 |
300 |
|
49 |
屏风式博古架 |
m2 |
30—35 |
|
50 |
铁皮瓦隔热层 |
m2 |
65—75 |
|
51 |
石膏线条 |
m |
10—15 |
|
52 |
水泥二棚 |
m2 |
50 |
|
53 |
ICI涂料 |
m2 |
8—10 |
|
54 |
阳台木窗玻璃 |
m2 |
30—40 |
|
55 |
外墙水刷石 |
m2 |
15—20 |
|
56 |
壁柜(普通) |
m2 |
100 |
|
57 |
壁柜(中档) |
m2 |
200—300 |
|
58 |
壁柜(高档) |
m2 |
300—400 |
|
59 |
隔热层 |
m2 |
10—15 |
|
60 |
防盗对讲门 |
户 |
100—120 |
不含门价 |
61 |
门楼(私人) |
座 |
500—1000 |
|
62 |
手摇井 |
口 |
150—300 |
|
63 |
马赛克 |
m2 |
25 |
|
64 |
电话移装费 |
户 |
150 |
|
65 |
电视移装费 |
户 |
150 |
|
66 |
宽带网移装费 |
户 |
150 |
|
67 |
空调移装费 |
台 |
150 |
|
68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 |
台 |
250 |
|
69 |
铝合金窗纱 |
㎡ |
65 |
|
70 |
榉木窗套 |
m |
40 |
|
71 |
实木大门 |
樘 |
800 |
|
72 |
罗普斯金大门 |
㎡ |
420 |
|
73 |
原木门及门套 |
樘 |
1200 |
|
74 |
印度红门槛、墙裙 |
㎡ |
480 |
|
75 |
印度红花岗岩灶台 |
m |
1300 |
灶台平面尺寸 |
76 |
高档花岗岩墙裙(厅) (印度红边,鼓为白云) |
㎡ |
350 |
|
77 |
印度红洗手台 |
台 |
680 |
|
78 |
大理石洗手台(白色) |
台 |
150 |
|
79 |
实木(原木)博古架 |
㎡ |
220 |
|
80 |
彩玻吊顶 |
㎡ |
330 |
|
81 |
榉木线条( |
m |
15 |
|
82 |
窗帘盒(榉木或9厘板) |
m |
38 |
|
83 |
排气扇 |
台 |
80 |
|
84 |
三厢电 |
户 |
500 |
|
85 |
彩瓦雨棚 |
㎡ |
80 |
|
86 |
皮铁瓦小槽 |
m |
30 |
|
87 |
瓷竹筒 |
只 |
8 |
|
88 |
红木铁扶手(含4只大柱) [大红配柱] |
m |
560 |
|
89 |
铝扣板 |
㎡ |
75 |
|
90 |
不锈钢阳光瓦 |
㎡ |
230 |
|
91 |
简易车库(阳光瓦) |
㎡ |
230 |
参考不锈钢阳光瓦单价 |
92 |
天面小沟 |
m |
30 |
|
93 |
碎花岗岩地板 |
㎡ |
90 |
|
94 |
外墙条砖 |
㎡ |
55 |
|
95 |
围墙琉璃瓦 |
m |
280 |
|
96 |
篮球架(标准架) |
付 |
7500 |
|
97 |
消防箱(含水带) |
套 |
790 |
|
98 |
消防管(100) |
m |
67 |
|
注:如未列入上表项目的,按市场价格补偿。所有补偿应按实际现状实施补偿。
附件3:
(2010年修订调整)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类别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养殖水面 |
未利用地 |
一类 |
128.70 |
99.00 |
45.00 |
133.65 |
39.60 |
二类 |
97.50 |
75.00 |
34.20 |
101.25 |
30.00 |
三类 |
78.00 |
60.00 |
27.70 |
81.00 |
24.00 |
四类 |
70.20 |
54.00 |
25.00 |
72.90 |
21.60 |
五类 |
58.50 |
45.00 |
20.60 |
60.75 |
18.00 |
六类 |
52.65 3.51万元/亩 |
40.50 2.7万元/亩 |
18.60 1.24万元/亩 |
54.70 3.65万元/亩 |
16.20 1.08万元/亩 |
七类 |
47.45 3.16万元/亩 |
36.50 2.43万元/亩 |
16.20 1.08万元/亩 |
49.30 3.29万元/亩 |
14.60 0.97万元/亩 |
八类 |
40.30 2.69万元/亩 |
31.00 2.07万元/亩 |
14.85 0.99万元/亩 |
41.85 2.79万元/亩 |
12.40 0.83万元/亩 |
九类 |
33.15 2.21万元/亩 |
25.50 1.7万元/亩 |
12.15 0.81万元/亩 |
34.40 2.29万元/亩 |
10.20 0.68万元/亩 |
十类 |
30.20 2.01万元/亩 |
23.25 1.55万元/亩 |
10.80 0.72万元/亩 |
31.40 2.09万元/亩 |
9.30 0.62万元/亩 |
梅 州 市 |
梅 江 区 |
金山街道、江南街道、西郊街道、三角镇、长沙镇、城北镇 |
六类 |
兴 宁 市 |
兴田街道、宁新街道、福兴街道 |
七类 | |
罗浮镇、泥陂镇、水口镇 |
八类 | ||
宁中镇、新陂镇、刁坊镇、合水镇、龙田镇、叶塘镇、永和镇、新圩镇、石马镇、罗岗镇、大坪镇、黄陂镇、黄槐镇、径南镇 |
九类 | ||
梅 县 |
程江镇 |
七类 | |
畲江镇、雁洋镇、松源镇 |
八类 | ||
西阳镇、丙村镇、松口镇、梅南镇、城东镇、南口镇、白渡镇、石扇镇、水车镇、隆文镇、梅西镇、大坪镇、石坑镇、桃尧镇 |
九类 | ||
平 远 县 |
大柘镇 |
八类 | |
石正镇、仁居镇 |
九类 | ||
长田镇、东石镇、八尺镇、差干镇、上举镇、热柘镇、泗水镇、中行镇、河头镇 |
十类 | ||
蕉 岭 县 |
蕉城镇 |
八类 | |
新铺镇、广福镇、长潭镇 |
九类 | ||
三圳镇、文福镇、南礤镇、蓝坊镇 |
十类 | ||
大 埔 县 |
湖寮镇 |
八类 | |
茶阳镇、高陂镇 |
九类 | ||
三河镇、百侯镇、西河镇、大麻镇、枫朗镇、光德镇、桃源镇、银江镇、青溪镇、洲瑞镇、大东镇 |
十类 | ||
丰 顺 县 |
汤坑镇 |
八类 | |
丰良镇、留隍镇、潭江镇、汤南镇 |
九类 | ||
汤西镇、埔寨镇、北斗镇、黄金镇、砂田镇、潘田镇、建桥镇、大龙华镇、龙岗镇、小胜镇、八乡山镇 |
十类 | ||
五 华 县 |
水寨镇 |
八类 | |
河东镇、华城镇、安流镇 |
九类 | ||
周江镇、龙村镇、华阳镇、横陂镇、梅林镇、棉洋镇、双华镇、郭田镇、长布镇、潭下镇、岐岭镇、转水镇 |
十类 |
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1〕8号
城北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
为保障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的认购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购安置房的条件和相关规定
(一)对象条件
1、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已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人。
2、祖屋、杂房、简易房(临建物)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予认购安置房。但本村户籍村民仍住老祖屋,在本村确实无其他房屋的,经村委会确认并据镇(街道)核定,可认购安置房。
3、经调查核实,本村外仍有住房的被拆迁人原则上不能认购安置房。
(二)认购规定
1、一户原则上只能认购一套安置房。拆迁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产权分割手续均不得作为认购安置房的依据。
2、认购安置房面积:购置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实有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有面积20㎡。
二、安置房的标准、位置、管理
(一)安置房屋结构:1、步级房为八层以下;2、电梯房为叁拾层以下。
(二)安置房的户型:步级房和电梯房均为二房二厅、三房二厅、四房二厅设计,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三)交付的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内墙面、地面毛坯处理,水到厨房、电到套房门外。
(四)电梯房的位置在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以规划局红线为准),建筑风格、小区环境、管理标准与新建小区融为一体;步级房的位置在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以规划红线为准),建设独立小区,由业主自行委托物业公司管理。
(五)安置户20年内的物业管理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安置房的认购价格
(一)步级房(含公共分摊面积)每平方米认购价为:2014元/㎡;
(二)电梯楼房(含公共分摊面积)每平方米认购价为:3200元/㎡;
(三)车位(库)的认购价按当时市场价的70%进行认购。
四、安置房登记认购时间及交款规定
(一)已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人在交出房屋后3天内,携补偿安置协议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审核认购资格。经审核后,按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拿取号码牌(上榜公布),确定户型,签订认购合同并交付安置房和车位的房屋总价款60%的房款(其中包含50000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安置房动工后,被拆迁人接到拆迁人通知后,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的栋号、房号及车位(按号码牌的先后顺序选择)。
(三)被拆迁人在安置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凭交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交付剩余房款(根据安置房和车位的实际面积结算)。
(四)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房屋钥匙。
(五)被拆迁人签订认购合同后,不按时交付房款或放弃认购安置房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拆迁人有权重新分配安置房。
(六)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办证费用由拆迁人负责。
五、安置房交付时间和罚则
安置房应在
关于严禁在梅江区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的通告
梅区府〔20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对梅江区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陋习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上街送葬殡仪活动。办理丧事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市容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接运遗体车辆的管理。辖区范围内遗体一律由殡仪服务单位的殡葬专用车直接到事主家门口接运,对车辆无法到达事主家门口的,由殡仪服务单位收殓人员上门接运,严禁在半路接运遗体,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殡仪服务单位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督查,引导广大市民摒弃封建习俗,提倡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新风,切实抓好上街送葬专项整治工作。
四、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要带头倡导文明新风,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制上街送葬陋习。对参与上街送葬的党员干部,纪委监察部门将进行查处。
五、对违反规定的殡仪仪仗队、殡仪服务单位和事主,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阻碍、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群众可举报。
七、本通告自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梅区府〔201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0〕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制订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入剖析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础上,按照国发〔2010〕33号文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和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措施、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省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健全依法行政配套制度。重点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则、行政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确保按省政府要求于2011年基本完成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建设目标。
三、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和大部制改革后的职权调整情况,重新依法核准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制订《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创新。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做好富县强镇、大部制改革和简政强镇改革的法律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着力创新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加大简政放权、行政执法信息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以及行政问责工作力度。
五、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强化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分别于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向省法制办书面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上年度工作情况和年中工作情况,由省法制办汇总后向省政府常务会议作专题汇报。省政府将于2011年上半年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10〕33号文和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0.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2.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6.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9.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
印发梅州市梅江区2011年度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梅州市梅江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指导全区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04]46号)的精神,结合梅州市及我区往年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县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调查成果以及《梅州市梅江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和削坡建房户的调查情况及梅州市气象台2011年气候趋势预测,编制《梅州市梅江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10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2010年,我区全年总降雨量偏少,对我区影响较大的热带气旋少,虽有热带气旋中心路经我区,但降雨量不集中,雨量小,降雨持续时间短,诱发地质灾害之一的主要自然因素大气降雨对我区没有造成影响,2010年全区有部份镇(街道)的削坡建房在汛期降雨量较大时发生小面积的崩塌,其中
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特点:一是承灾体绝大部份为山区削坡而建的房屋;二是全部为暴雨所诱发;三是突发性强,临灾征兆不明显,危害性大;四是发生灾害点较集中(大部分发生在长沙镇范围内);五是灾发前绝大部分不属于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编制的《县(市)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所划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范围。
二、今年的汛期天气趋势展望
根据梅州市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资料,今年的汛期气象趋势展望如下:
预计,2011年梅州市汛期总雨量略偏少1成左右,其中前汛期(4~6月)雨量大部地区正常,后汛期(7~9月)雨量略偏少。汛期内降水分布不均;前汛期降水前少后多,降水集中期内可能发生洪涝和山洪灾害;后汛期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气象干旱,开汛期预计在4月下旬。影响梅州市的热带气旋4-5个左右,其中有1个可能严重影响梅州市。具体预测如下:
(一)4~6月雨量
预计,4~6月总雨量正常,各月分别为:4月偏少1~2成;5月正常; 6月偏多2成左右。
(二)7~9月雨量
预计,7~9月梅州市总雨量略少1~2成。
(三)开汛期、降水集中期、龙舟水
开汛期在4月下旬(偏迟,常年4月上旬)。降水集中期:5月上旬后期到中旬初、5月中旬中后期、5月下旬末到6月初、6月上旬后期到中旬前期和6月下旬中后期。龙舟水为偏重年景。
(四)热带气旋
预计年内影响梅州市的热带气旋4—5个左右,比常年略多。各月分布大致是:7月2个、8月1~2个、9月0~1个。初旋可能出现在6月中旬或以前(偏早),终旋可能出现在9月中旬(偏早)。
三、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期
广东省每年的主汛期为4~10月份,降雨量约占全年雨量的80%以上,此时段还是台风暴雨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高发时期,因此,我区地质灾害防范时期为
四、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区段
根据历年地质灾害发生分布状况,地质环境条件和岩土类型,结合汛期发生的特点,确定我区不同的地质灾害监测重点防范区段。
(一)长沙镇长沙村石灰岩地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区
该地区由于岩溶较活跃及地下采矿历史较长,目前虽然已停止采矿活动,但一些大型厂房建在地下采空区之上,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裂灾害。2007年汛期就发生了小面积的地面塌陷, 2008年、2009年也时有发生小面积的地面塌陷,2010年发生了大面积的地面塌陷。
(二)城北镇玉西村中心岌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区
该区煤矿上煤组埋藏浅,顶板岩石不牢固,易坍塌。目前虽然关闭停止开采,但由于原来大量开采煤炭资源,形成较大面积的采空区,易引发地裂、地面塌陷等灾害。
(三)206国道梅江区段崩塌、滑坡点
206国道横贯我区的城北镇、三角镇、长沙镇,有些路段的边坡角较陡,护坡工程不完善,在汛期雨水充足时,在重力和压力的作用下,易引发山体滑坡,造成交通堵塞。城北路段、长沙路段在2005年、2007年就发生过山体滑坡,造成交通堵塞,是汛期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重点防范区段。
(四)新修(或新改造)的镇、村公路工程和山区建房
由于劈山开路,依山削坡建房,改变了原始地形和地质结构,大部份边坡开挖尚未加固(特别是长沙镇澄滩村梅长大桥桥头至长沙村井头自然村一带的沿河库区公路),汛期易发生边坡崩塌、滑坡、泥石流而造成人员伤亡。在汛期,对边坡角大于30°的岩土强风化地段,特别是本辖区内的削坡建房户、交通道路需加强巡视、监测和预报。
五、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上岗到位。各级地质灾害防灾负责人在汛期必须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对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提出具体措施,制定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的应急预案。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速报制度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情况。
(二)制定防治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要求,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与各自辖区范围相关的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情况,结合历年发生的地质灾害特点和目前掌握的主要危险点进行分列,对本方案提出的各镇、街道具体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见附件)和目前各镇、街道所掌握的其他地质灾害危险点,根据《梅州市梅江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结合2006年度进行的农村削坡建房调查登记在册的农户逐步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制订好预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预防措施,落实好监测预报责任人。做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生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公路边坡、铁路沿线边坡等地质灾害防范区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04]46号)规定的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三)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应急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摸清本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提出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确定避灾方案,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当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四)开展汛前调查和汛期巡查
1、汛前调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线索,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调查,核实危险点、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划定重点防范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范责任,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明确监测责任。
2、汛期巡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建、水利和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汛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巡查,重点检查防灾减灾措施、群测群防网络、监测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巡视检查计划,在检查落实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扎扎实实做好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
(五)监测及其监测预报责任人
1、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防范区段、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由所在镇(街道)、村负责日常监测工作。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及要求,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由相关单位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2、结合2006年底进行的农村削坡建房调查资料和目前所掌握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逐点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制定好预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预防措施,落实好监测预报责任人。
3、监测期间如发现有重大变异情况,要按照速报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六)应急准备与避险
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避险、抢险、救灾方案,备好必要的抢险救灾力量和器材物资。
地质灾害危险点如出现险情扩大、加剧变异或发布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地质灾害体地段及变灾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地质灾害危险点出现险情变异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有其他明显征兆,或者发布四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作好抢险救灾的应急准备。
(七)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区、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网络和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技术支持单位要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指导监测预报工作。
(八)抢险、救灾
1、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范围、活动情况、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现场监测,参与指导安全抢险救灾;抢险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工作,各尽其职。
2、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务人员抢救伤员;交通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的交通畅通;公安部门要维护好灾害发生地的公共秩序;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抚恤工作。灾害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估灾害损失,提出灾害治理方案,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九)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工作任重道远。普及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尽快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做到地质灾害预防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利用《山体滑坡与崩塌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小册子和《山体滑坡灾害的防与治》VCD光盘等方法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特别要把宣传重点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的山区和农村,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
(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
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物质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以保证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救、救灾等工作正常运行。
(十一)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现有的矿山必须补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审批山区削坡建房占用山坡地时,必须附有申请用地的地质环境情况资料。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六、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与应急处置责任
区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防工作,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水利、教育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对威胁矿山、公路、铁路、水利等设施和学校、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险情应急处置;对于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险情应急处置。汛期前,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的检查,落实防灾、避灾、救灾的组织机构、资金和物质准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一方平安。
附件: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附件:
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序号 |
灾害编号 |
灾 害 类 型 |
地 理 位 置 |
潜 在 威 胁 |
监 测 周 期 |
防治原则 |
监测预报责 任人的落实 |
1 |
Mj—0090 |
塌 陷 |
长沙镇长沙村松雷陂 |
威胁人口91人,房屋9000㎡ |
半月一次,汛期24小时值班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负责落实 |
2 |
Mj—0518 |
地 裂 |
西郊街道桃西村 |
威胁人口64人,房屋1638㎡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 |
Mj—0176 |
滑 坡 |
城北镇扎下村南岭下 |
威胁人口20人,房屋10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政府负责落实 |
4 |
Mj—0178 |
滑 坡 |
城北镇扎上村长坑里组 |
威胁人口1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 |
Mj—0179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上村角落山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8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 |
Mj—0180 |
崩 塌 |
城北镇干光村上坑组 |
威胁人口15人,房屋10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7 |
Mj—0181 |
地 裂 |
城北镇银营村半山组 |
威胁人口12人,房屋5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8 |
Mj—0182 |
崩 塌 |
城北镇玉西村西二组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98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9 |
Mj—0183 |
崩 塌 |
城北镇岭上村蓝屋组 |
威胁人口3人,房屋1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0 |
Mj—0438 |
滑 坡 |
城北镇扎下村十队 刘祥华等2户 |
威胁人口13人,房屋5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1 |
Mj—0439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下村石刘 刘现经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30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2 |
Mj—0440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下村石刘 刘建经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90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序号 |
灾害编号 |
灾 害 类 型 |
地 理 位 置 |
潜 在 威 胁 |
监 测 周 期 |
防治原则 |
监测预报责 任人的落实 |
13 |
Mj—0441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下村石刘 刘国华屋 |
威胁人口1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政府负责落实 |
14 |
Mj—0442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下村石刘 刘国聪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5 |
Mj—0443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下村三队 李钦元等4户 |
威胁人口20人,房屋1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6 |
Mj—0444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上村十二队 长坑黄巧云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18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7 |
Mj—0445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上村十二队 长坑李美华等2户 |
威胁人口16人,房屋3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8 |
Mj—0446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上村十二队 长坑宋维雄等2户 |
威胁人口7人,房屋4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9 |
Mj—0447 |
崩 塌 |
城北镇扎上村嶂子段 李广强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10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0 |
Mj—0448 |
滑 坡 |
城北镇干光村上坑 曾令达等4户 |
威胁人口20人,房屋6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1 |
Mj—0449 |
崩 塌 |
城北镇干光村火烧坑 池益平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2 |
Mj—0451 |
崩 塌 |
城北镇干才村仙輋 朱永浩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3 |
Mj—0452 |
崩 塌 |
城北镇干才村干才石 郭真强屋 |
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4 |
Mj—0453 |
崩 塌 |
原城北镇群益村 群益小学 |
威胁人口2人,房屋80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序号 |
灾害编号 |
灾 害 类 型 |
地 理 位 置 |
潜 在 威 胁 |
监 测 周 期 |
防治原则 |
监测预报责 任人的落实 |
25 |
Mj—0454 |
崩 塌 |
城北镇银营村半山林 林日辉等3户 |
威胁人口11人,房屋6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政府负责落实 |
26 |
Mj—0455 |
滑 坡 |
城北镇三村村上屋 朱上才屋 |
威胁人口3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7 |
Mj—0456 |
崩 塌 |
城北镇杨文村黄泥坑 温保松等5户 |
威胁人口15人,房屋6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8 |
Mj—0457 |
崩 塌 |
城北镇玉西村塘肚里 朱仕忠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3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9 |
Mj—0459 |
滑 坡 |
城北镇玉西村上淹坑 邓英喜屋 |
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0 |
Mj—0460 |
崩 塌 |
城北镇玉西村上淹坑 邓兴华等2户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1 |
Mj—0461 |
崩 塌 |
城北镇玉西村上淹坑 邓稳喜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2 |
Mj—0462 |
崩 塌 |
城北镇玉水村林角塘 朱森元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6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3 |
Mj—0463 |
滑 坡 |
城北镇玉水村低陂 朱进京等5户 |
威胁人口18人,房屋5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4 |
Mj—0464 |
崩 塌 |
城北镇玉水村竹子排 朱桂英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5 |
Mj—0465 |
崩 塌 |
城北镇黄明村油坑尾 曾桂年屋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3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6 |
Mj—0466 |
崩 塌 |
城北镇岭上村吴屋 吴松兴屋 |
威胁人口14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序号 |
灾害编号 |
灾 害 类 型 |
地 理 位 置 |
潜 在 威 胁 |
监 测 周 期 |
防治原则 |
监测预报责 任人的落实 |
37 |
Mj—0467 |
崩 塌 |
城北镇岭上村吴屋 吴顺兴等2户 |
威胁人口12人,房屋36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政府负责落实 |
38 |
Mj—0468 |
崩 塌 |
城北镇岭上村吴屋 吴群兴等2户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28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9 |
Mj—0469 |
崩 塌 |
城北镇岭上村蓝尾 蓝银胜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9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0 |
Mj—0470 |
崩 塌 |
城北镇岭上村蓝尾 蓝洪昌等2户 |
威胁人口11人,房屋38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1 |
Mj—0471 |
崩 塌 |
城北镇岭上村赖尾 赖勤芳等7户 |
威胁人口30人,房屋12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2 |
Mj—0472 |
崩 塌 |
城北镇岭上村赖尾 赖超芳等4户 |
威胁人口12人,房屋7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3 |
Mj—0473 |
崩 塌 |
城北镇明阳村塘尾 古屋古桂庆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2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4 |
Mj—0526 |
崩 塌 |
城北镇干才村黄汝辉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5 |
Mj—0091 |
滑 坡 |
长沙镇大密村第十五组 |
威胁人口8人,房屋2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长沙镇政府负责落实 |
46 |
Mj—0092 |
滑 坡 |
长沙镇大密村第十四组 |
威胁人口5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7 |
Mj—0093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滩下五组 |
威胁人口5人,房屋205㎡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8 |
Mj—0094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滩下六组 |
威胁人口13人,房屋825㎡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序号 |
灾害编号 |
灾 害 类 型 |
地 理 位 置 |
潜 在 威 胁 |
监 测 周 期 |
防治原则 |
监测预报责 任人的落实 |
49 |
Mj—0095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墩下组 |
威胁人口1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长沙镇政府负责落实 |
50 |
Mj—0213 |
崩 塌 |
长沙镇下罗村澄塘坑 叶维新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95㎡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1 |
Mj—0214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滩下 四队叶之清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75㎡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2 |
Mj—0215 |
崩 塌 |
长沙镇下罗村宣坑 严均忠屋 |
房屋2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3 |
Mj—0216 |
滑 坡 |
长沙镇澄滩村杨屋 廖玉珍屋 |
威胁人口7人,房屋3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4 |
Mj—0218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上排 陈均荣屋 |
威胁人口12人,房屋1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5 |
Mj—0219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下排 陈作城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16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6 |
Mj—0220 |
滑 坡 |
长沙镇澄滩村小坑 陈昆城屋 |
威胁人口9人,房屋6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7 |
Mj—0221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浮湖 刘国文屋 |
威胁人口7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8 |
Mj—0222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陈塘 陈权华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72㎡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9 |
Mj—0223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陈塘 陈南华屋 |
威胁人口16人,房屋38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0 |
Mj—0519 |
崩 塌 |
长沙镇澄滩村浮湖 刘国灵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95㎡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序号 |
灾害编号 |
灾 害 类 型 |
地 理 位 置 |
潜 在 威 胁 |
监 测 周 期 |
防治原则 |
监测预报责 任人的落实 |
61 |
Mj—0087 |
地 裂 |
三角镇龙上村第四组 |
威胁人口23人,房屋20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三角镇政府负责落实 |
62 |
Mj—0088 |
崩 塌 |
三角龙上村第九组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5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3 |
Mj—0089 |
崩 塌 |
三角镇泮坑村第九组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4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4 |
Mj—0206 |
地 裂 |
三角镇龙上村五队 翁子树窝邓慧珍屋 |
威胁人口8人,房屋30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5 |
Mj—0207 |
崩 塌 |
三角镇泮坑村十一队 山下熊新林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25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6 |
Mj—0208 |
崩 塌 |
三角镇泮坑村水库 坝脚熊革兴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18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7 |
Mj—0209 |
崩 塌 |
三角镇泮坑村水库 坝脚陈良谋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25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8 |
Mj—0524 |
崩 塌 |
三角镇泮坑村十七队 彭志红屋 |
威胁人口3人,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9 |
Mj—0525 |
崩 塌 |
三角镇泮坑村十七队 刘秀兰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
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区办[2011]9号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
城镇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32号),切实做好我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凡在我区务工且已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省、本市及本区或外省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均可申请入户梅州市梅江区城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和分值详见《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区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个别具有特殊情况的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请。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中央、部队、省属驻梅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2.本区户籍的农民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城镇入户的,由其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参照农民工积分计分标准,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交原件及两份复印件(A4纸)。
1.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户口本;
3.最高学历证书、最高级别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
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就业登记证明;
6.参加献血、义工、青年志愿者及慈善捐赠者都可积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
8.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9.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用人单位分别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0.本人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11.暂住证(居住证);
12.技术创新:提供国家、省或地级市颁发的证书;
13.投资纳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纳税的凭证,或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14.计划生育:⑴本省籍申请入户的应提供由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拟申请入户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服务证》,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到区人口和计生局出具意见。⑵省外户籍申请入户的,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发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拟申请入户的乡镇(街道)、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查验意见。⑶凡超生人员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申请入户的,必须先到拟申请入户的乡镇(街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意见,再报区人口和计生局审批,出具意见。
以上1、2、4、5、9、11、14款为必提供材料,其余根据农民工个人情况提供。
(三)核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查验。对资料齐全,积分满60分以上符合入户的农民工,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入户卡(见附件2)。
(四)入户。农民工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任务目标的落实。区委、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梅江区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每年对各镇(街道)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的下达,协助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导、监督、检查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审核农民工积分情况并签发入户卡。
公安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办理入户手续,同时要加强农民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统一管理软件,完善信息系统管理,达到资源共享。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区属相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要改革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整合资源,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允许用工人数3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户籍集体户头,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四)营造良好氛围。全区各宣传媒体要积极参与,无条件地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宣传和报道工作,重点宣传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政策、好的做法和入户城镇享受政策带来的好处,引导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加快我区城镇化建设步伐。
四、附则
(一)符合《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梅市府〔2008〕70号)规定条件以及现行其他入户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不得收取除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愿意在本区落户的在外务工的本区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可参照本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法办理落户。
(四)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后,享受与当地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五)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
2.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卡(存根)
附件1:
梅 州 市 梅 江 区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贴大一 寸相片 | |||||||||||||||||||||||||||||
出生 年月 |
|
政治 面貌 |
|
文化 程度 |
| ||||||||||||||||||||||||||||||
职称 (技术等级) |
|
工种 |
|
婚姻 状况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 |
|
单位电话 |
| ||||||||||||||||||||||||||||||||
单位地址 |
|
本人电话 |
| ||||||||||||||||||||||||||||||||
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派出所 | ||||||||||||||||||||||||||||||||||
户籍迁入地 |
梅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派出所 | ||||||||||||||||||||||||||||||||||
随迁人员 |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 关系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用工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① |
三级指标 |
积分分值 |
方 向 |
本 人 情 况 |
得 分 |
说明 | ||||||||||||||||||||||||||||
个人素质 |
文化 程度② |
初中 |
5分 |
正 |
|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学历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 ||||||||||||||||||||||||||||
高中或中技、中职 |
20分 |
正 | |||||||||||||||||||||||||||||||||
大专 |
60分 |
正 | |||||||||||||||||||||||||||||||||
本科及以上 |
80分 |
正 | |||||||||||||||||||||||||||||||||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 |
正 |
|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 |
正 |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 |
正 | |||||||||||||||||||||||||||||||||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
60分 |
正 | |||||||||||||||||||||||||||||||||
参保情况 |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 |
正 |
|
|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 ||||||||||||||||||||||||||||
社会贡献 |
社会 服务(近五年内) |
参加献血 |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
|
由本人提供捐献证明 | ||||||||||||||||||||||||||||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
|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 ||||||||||||||||||||||||||||||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
|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 ||||||||||||||||||||||||||||||
表彰 奖励 |
获得县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 |||||||||||||||||||||||||||||
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
正 |
|
| |||
就业情况 |
劳动 合同 |
签订劳动合同年限 |
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5分/年),最高不超过20分 |
正 |
|
|
由本人提供在梅州工作的劳动合同。 |
就业 登记 |
|
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加10分 |
正 |
|
|
提供办理就业登记证明 | |
居住情况 |
居住 条件 |
有自购房或自建房 |
拥有自购房或自建房加60分。 |
正 |
|
|
提供本人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
无固定住所 |
已办理《居住证》的加10分,没有的不得分 |
正 |
|
|
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 | ||
婚姻状况 |
未婚 |
|
未婚的加10分。 |
正 |
|
|
提供户籍地计生证明。 |
技术创新 |
获得技术创新情况 |
近5年内获得技术创新者 |
获得国家的,一次加30分;获得省的,一次加20分;获得地级市的,一次加10分。 |
正 |
|
|
同一技术分别获得国家、省和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提供最高级别证书,不得累计加分。 |
投资纳税 |
投资 情况 |
工商登记注册 |
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加10分,注册登记资本每5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
|
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证 |
纳税情况 |
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税款 |
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税款(2分/1千元),最高不超过60分。 |
|
|
|
提供当年的纳税税票,或地税、国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税额可累计。 | |
减分指标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不符合政策生育 |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能申请入户城镇;期限届满后,超生一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
负 |
|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违法 犯罪(近五年内) |
曾受过劳动教养 |
扣50分 |
负 |
|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用人单位分别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 |
曾受过刑事处罚 |
扣100分 |
负 |
|
| |||
积分小计 |
|
|
|
|
| ||
积分优惠 |
落户县城或中心镇的,按个人以上总积分的50%给予奖励 |
|
|
|
| ||
合 计 |
|
|
|
|
|
注:①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②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③农民工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附件2:
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卡(存根)
No.
姓 名 |
|
性别 |
|
婚姻状况 |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文化程度 |
|
专业工种 |
|
技术等级 职称 |
| ||||||||
迁出地 |
省(市、自治区) |
迁入地 |
省(市、自治区) |
单位名称 |
| ||||||||
随迁配偶及子女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20 年 月 日签发 签发人: 领取人:
梅州市梅江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卡
No.
姓 名 |
|
性别 |
|
婚姻状况 |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文化程度 |
|
专业 工种 |
|
技术等级职称 |
| ||||||||
迁出地 |
省(市、自治区) |
迁入地 |
省(市、自治区) |
单位名称 |
| ||||||||
随迁配偶及子女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领导意见 |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签发 签发人: | ||||||||||||
注:1、一户一卡,凭卡入户;2、《入户卡》必须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3、应将“随迁配偶及子女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空白栏目空栏划一斜线,并加盖“以下空白”章;4、《入户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证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区办[2011]31号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证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照监管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证照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加工、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安全评价,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第六条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质量安全条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不到基本质量安全条件的,不能生产加工食品。
第七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条件进行现场评价。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换证时可直接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基本质量安全条件现场评价;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基本质量安全条件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评价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质量安全条件现场评价工作,并出具《梅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条件现场评价报告》。
第九条 工商部门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梅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条件现场评价报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予以发放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它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的法定载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区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发出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从2011年8月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方式为免费发送。免费发送范围:1、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3、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4、区图书馆、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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